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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敬超与夏艳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超,夏艳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563号原告:李敬超,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夏艳甫(又名夏乐甫),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敬超与被告夏艳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敬超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敬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