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金才与兴隆县合兴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才,兴隆县合兴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才。被执行人兴隆县合兴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坤,经理。本院在执行王金才与兴隆县合兴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兴隆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4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利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