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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新余市金东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弘旺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市金东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弘旺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1782号原告新余市金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抱石大道45号。法定代表人廖坚美,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西弘旺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高新区光伏路696号。法定代表人李庆金,该公司经理。原告新余市金东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江西弘旺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市金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弘旺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为328元,财产保全费380元,合计708元,由原告新余市金东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钟卒理审 判 员  甘丹丹代理审判员  张 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晏雪玲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封面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民三庭拟稿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赣0502民初1782-1号原告新余市金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抱石大道45号。法定代表人廖坚美,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西弘旺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高新区光伏路696号。法定代表人李庆金,该公司经理。原告新余市金东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江西弘旺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案外人廖坚勇所有的座落于玉紫北路住房一套(房产证号为:余房权证d区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江西弘旺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的款项36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钟卒理审判员甘丹丹代理审判员张可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晏雪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