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国瑞铜陵分公司与李仁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国瑞铜陵分公司,李仁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749号原告: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国瑞铜陵分公司,住址:铜陵市。。负责人:马旭光。委托代理人:陈强,系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仁兰,女,汉族,住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国瑞铜陵分公司诉被告李仁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国瑞铜陵分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国瑞铜陵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6元,减半收取1733元,由原告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国瑞铜陵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 慧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章俊伟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