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971号原告:张某某,男,1987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初中。被告:吴某某,女,1986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建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金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