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年金民三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与陶凤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陶凤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金民三初字第1573号原告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住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丁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宏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陶凤娟。委托代理人付文利,河南邦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诉被告陶凤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6月25日受理后,原告阎光新于2015年07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全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