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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民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林与杜培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杜培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李林,男,生于1987年6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何韬,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培勇,男,生于1980年12月1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胡俊,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强云,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与被告杜培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书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培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撤回对被告杜培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李林负担。审判员  周高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