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民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林与杜培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杜培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李林,男,生于1987年6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何韬,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培勇,男,生于1980年12月1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胡俊,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强云,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与被告杜培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书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培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撤回对被告杜培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李林负担。审判员 周高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