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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秦连芳与王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连芳,王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秦连芳,女,汉族,1978年2月17日出生,住鱼台县。被执行人王进,男,汉族,1982年10月3日出生,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5)鱼民初字第7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进银行存款2000元至鱼台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东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