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汶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振久诉盖立民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久,盖立民,张学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李振久,男,汉族,1969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被执行人:盖立民,男,汉族,1964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被执行人:张学祥,男,汉族,1956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李振久诉盖立民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汶商初字第102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振久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振久诉被执行人盖立民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隋泉章审判员  李继国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宣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