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覃首云与李修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首云,李修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1379号原告覃首云。委托代理人刘玲(受吴敏的特别授权委托),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修豹。本院在审理原告覃首云诉被告李修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首云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覃首云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修豹的起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首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元,由覃首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