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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覃首云与李修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首云,李修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1379号原告覃首云。委托代理人刘玲(受吴敏的特别授权委托),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修豹。本院在审理原告覃首云诉被告李修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首云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覃首云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修豹的起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首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元,由覃首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