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非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朱建松、王景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朱建松,王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非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徐亚娟。被执行人朱建松。被执行人王景英。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朱建松、王景英计划生育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行审字第99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月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14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人民币30000元。经查询两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非字第12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