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3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302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沈某某作为个体经营者,在与上海百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发公司”)结算费用过程中,为少交税款,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金秀凤(另案处理)从邱根良(另案处理)处虚开得上海连馨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馨公司”)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75,709.14元(以下货币单位同),税额共计人民币12,870.56元。均由百发公司入账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沈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全额补缴税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的证言,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稽查局抵扣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案发经过,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人民币12,870.56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沈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孙攀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