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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诉前调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沙从峰与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尹宗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沙从峰,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尹宗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诉前调字第00226号原告:沙从峰,男,汉族,1987年9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70903659X,住安徽省霍邱县孟集镇中郢村竹园组。被告: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长江东路46号八层,机构代码:57043298-0。法定代表人:尹宗水。被告:尹宗水,男,汉族,1951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01195109204034,住安徽省巢湖市苏湾镇寨山行政村塘头尹自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沙从峰诉被告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尹宗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沙从峰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调解申请,因原、被告之间争议较大,无法调解,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从峰撤回申请。审 判 长  杨富生审 判 员  王梦宁人民陪审员  陈爱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琳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