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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民三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吴卿与杨寿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卿,杨寿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三初字第221号原告:吴卿。被告:杨寿儒。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卿诉被告杨寿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卿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吴卿负担。审判员  陈子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铸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