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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6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庆捷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江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庆捷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江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6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庆捷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江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庆捷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江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沙民二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庆捷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在我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原告货款及利息共计1223732.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前往上海市浦东区中国工商银行浦东开发区支行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48710.29元,尚余案款775021.96元至今未履行完毕。通过我院“四查一搜”工作,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上海江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无固定住所地及经营场所,该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二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长源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马金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景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