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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商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志华与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华,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780号原告:王志华。委托代理人:郭锐,浙江鑫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建明。原告王志华诉被告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因此,原告王志华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志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宇明代理审判员  吴勇智人民陪审员  陈建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赵梦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