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280号原告苏某某,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庄秋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女,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前进,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玉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