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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章丘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发稿文书名称:民事裁定书文号:(2015)第1666号拟稿人:周聪雅2015年7月22日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郑某某,女,生于1983年3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宁凡才,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0年3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和事由,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聪雅人民陪审员  王希文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记录田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