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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志华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华,毛岸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密刑初字第15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志华,女,1982年6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22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林琳,北京谋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毛岸云,男,1978年7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密云县看守所。辩护人郭春年,北京市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志华、毛岸云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志华及其辩护人林琳、被告人毛岸云及其辩护人郭春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志华、毛岸云伙同他人于2014年8月22日,在北京市密云县×镇×小区附近,谎称王×1的女儿有“血光之灾”,以帮其消灾避祸为由,哄骗王×1使用现金“做法”解灾,骗得王×1人民币199000元。被告人杨志华、毛岸云伙同他人于2014年11月9日,在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小区附近,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王×2人民币81800元。被告人杨志华、毛岸云伙同他人于2014年11月11日,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小区附近,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朱×人民币1800元及足金戒指1枚。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1144.62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杨志华、毛岸云处罚。被告人杨志华、毛岸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杨志华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志华认罪态度好,没有前科,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毛岸云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毛岸云如实供述事实,认罪、悔罪,系初犯、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志华、毛岸云伙同他人经预谋、分工后,乘坐毛岸云驾驶的汽车,于2014年8月22日,到北京市密云县×镇×小区附近,谎称王×1(女,53岁)的女儿有“血光之灾”,以帮助王×1消灾避祸为由,哄骗王×1提供现金为其“做法”解灾,暗中使用“冥币”掉包,骗取王×1人民币199000元。被告人杨志华、毛岸云伙同杨×(已判刑)于2014年11月9日,乘坐毛岸云驾驶的汽车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小区附近,采取上述相同手段,骗得王×2(女,60岁)人民币81800元。被告人杨志华、毛岸云伙同杨×于2014年11月11日,乘坐毛岸云驾驶的汽车到北京市大兴区×镇×小区附近,采取上述相同手段,骗得朱×(女,65岁)人民币1800元及足金戒指1枚。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1144.62元。另查明,朱×被骗人民币1800元及足金戒指1枚已发还,王×2被骗人民币已另案由杨×退赔2.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在案佐证:1、受案登记表记载,王×1于2014年8月28日报案,称被人诈骗人民币199000元;王×2于2014年11月10日报案,称被人以迷信方式诈骗人民币8万余元;密云县公安局民警将杨×、毛岸云、杨志华抓获后,三人先后分别供述曾共同在北京市大兴区诈骗一名女子财物,后查明该被骗女子为朱×。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杨志华、毛岸云均于2014年11月1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宾馆被民警抓获。3、被害人王×1的陈述,2014年8月22日9时许,我在密云县×镇×小区西侧路边碰到一名自称是收旧衣服做地毯的男子,随后又过来一名女子。那名男子让我和那名女子给他收衣服,还让我们去路边找一种能消毒的草,他也收购。走到×西侧那片平房区,那男子说学过法术,说我的女儿将来有灾难,那名女子的叔叔也有难。那女子问他怎么办,那男子说能帮我们解灾,让我们把家里的钱都拿出来,能把钱变多,但必须捐出去。那男子让我和那名女子回家拿钱,然后去×小区西边7路车站等他。我从银行取出199000元后到那个7路车站找他,见那名女子也在。那个男子说做法需要水,我们就走到了新北桥西侧路南的公园里。那个男子让我们合掌跟他念了几句,让我们把钱都拿出来,说我装钱的袋子小,找个大一点的。那女子说她有,把她装钱的袋子外面的黑袋子解下来。那男子借那个女子的手把我的钱装进那个黑袋子里,让我和那个女子把钱互换,向两边走,然后我和那女子又把钱换回来。那男子让我把钱放家里七天后再打开,我按他说的日期打开袋子发现都是冥币和废纸,就报警了。我的钱应该是被那一男一女掉包了,我装钱的袋子就那女子碰过。4、被害人王×2的陈述,2014年11月9日7时许,我外出锻炼走到滦平县×区时,一名40岁左右的女子说她是收旧衣服做地毯的,问我做不做。后来过来一名40岁左右的男子,那名女子又问那男子,还让我和那名男子一起去河套边找一种防止衣服发霉的草。路上男子和我聊天,我告诉他我有一儿一女。走到河边,那女子给我看手相,说我的孩子有难,问我想给孩子破灾不?我说想。那名女子问我有没有钱,我说有几万。她让我把钱取出来交给那名男子,让那男子用塑料袋包好再让我拿回家,第二天中午打开一万元就会变成十万元。我听后就去银行取出81800元,回来把钱给了那名男子,那男子将钱装在一个黑色塑料袋内,然后放在我的包里。那女子让我回家,说第二天中午打开就变80万元了,说完我们各自走了。次日中午,我打开装钱的袋子,发现里面是冥币,感到被骗就报警了。5、被害人朱×的陈述,2014年11月11日9时许,我外出走到居住的北京市大兴区×镇×小区东区门口时,遇到一名自称收旧衣服做地毯生意的女子,问我有没有旧衣服卖。这时走过来一名男子,那女子又问那男子,我们三个人聊在一起。那女子说她从峨眉山学会看相,可以帮我们看相。之后说我和那名男子面带黑光,家人有灾,说我孩子会有车祸。我问怎么办,她让我和那男子把自己的钱财拿出来做法消灾。我回家拿来1800元钱和一个金戒指,那女子说钱财不能见光,让我包起来。那名男子找废报纸帮我包起来,放在我口袋里,那个女子做法后就让我们走了。我回家打开报纸包一看,钱和金戒指都没有了,是被掉包了。6、证人杨×的证言,我和杨志华、毛岸云是老乡,早在老家时我就知道杨志华是干行骗这行的,我跟杨志华提过有机会带我一起干挣点钱,她答应有机会叫上我。2014年11月六七号,杨志华给我打电话说准备去北京骗钱,我和杨志华、毛岸云就一起来北京。我们是先选择单独行走的老年妇女,过去一个人搭话,时机差不多时再过去一个“托儿”,套取被骗对象个人信息,然后悄悄告诉第一个搭话的人。第一个人就假意给被骗对象算命骗取信任,说他子女有灾需花钱消灾。就是让老人把所有现金拿出来,由假装算命的人“小钱变大钱”,然后告诉老年人要用这些钱做好事就能冲掉灾难。把老人的钱拿到手后,用事先准备的冥币掉包,再叮嘱老人多少天之内不能打开包,否则不灵,之后我们拿着骗过来的钱或贵重物品离开,这个过程中会有一个人放风。我们来到北京后,坐毛岸云开的捷达车去了河北省滦平县。11月9日7时许,我们三人走到一个菜市场附近,碰到一个中年妇女。我负责望风,毛岸云和杨志华过去搭讪,不知他俩是怎么骗的。那妇女走后,毛岸云说得手了,我们直接开车去了北京。毛岸云在车上说骗了8万多元,杨志华说给我2万元,剩下的他俩分。2014年11月11日7时许,我和毛岸云、杨志华乘坐毛岸云驾驶的汽车到了北京市某区一个陌生的地方,看见路边一个老年妇女,就决定骗她。先由杨志华下车跟那个妇女搭话,毛岸云看时机也过去搭话套取那人一些个人信息。三个人聊了一会儿那个妇女就走了,毛岸云和杨志华在原地等着,这个过程中我在附近放哨。后来那个妇女回来给了杨志华一些东西,杨志华把事先准备好包着冥币的包交给那个妇女,那个妇女就走了。他俩回来后告诉我骗了1800元钱和一个金戒指,当时分我500元。冥币是毛岸云买的,用于掉包。7、被告人杨志华的供述,2014年七八月份,我在火车上认识了“×1”、“×2”、“×3”,“×1”跟我说他们以看病消灾手段诈骗,提议去北京市密云县行骗。在一天上午,我们5人由毛岸云驾驶汽车去了密云县。在一个小区门口,“×1”以收旧衣服为名和一位大妈搭话,之后我过去聊天套出那位大妈的家庭情况,偷偷告诉“×1”。“×1”给那位大妈算她的家庭情况,还用那位大妈的钱“小钱变大钱”,骗取那位大妈相信我们有本事。“×1”说那位大妈的女儿有灾,还说我家亲戚有灾。我问怎么办,“×1”说他能解灾,让我们把家里的钱都拿出来,他能把钱变多,把多出来的钱捐出去就能解灾,那个大妈就回家拿钱。“×2”拿过来一个黑色塑料袋,里面是冥币和肥皂,到时候和那位大妈拿来的钱掉包用。那位大妈把钱拿来后,“×1”让我拿一个黑色的袋子给那个大妈装钱,一会儿好掉包。“×1”找机会把那位大妈装钱的袋子交给我,把大妈带到一边,我趁机将两个袋子掉包,将装着冥币的袋子给了那位大妈。之后我们几个人坐毛岸云开的汽车回到住宿的地方,×1说骗了19万多元。我和杨×早就认识,跟他说过我骗人的事,他让我到时带上他。2014年11月六七号左右,我和毛岸云、杨×到北京后去了承德市。11月8号,我们去了归承德管辖的一个地方住下。11月9日7时许,我们三人从宾馆出来将车停在路边寻找诈骗的目标。到一个市场附近,看见一个50岁左右的妇女,我就过去以收旧衣服做地毯为名与她搭话,毛岸云也过来配合我。我又跟那个妇女说我会看相,当时毛岸云偷偷告诉我那名妇女的情况。我假装看手相说她家里有难,也假装说毛岸云家里有难。他俩问我怎么破灾,我说我会将钱变多,让他们回家拿钱,将变多的钱捐出就可免灾。那名妇女拿钱回来后,我让她把钱装在一个大袋子里,毛岸云给她一个黑色塑料袋。我让那妇女把袋子放在地上,把她叫到一边让她谢老天帮忙,毛岸云趁机拿一个装有冥币的黑色塑料袋掉包,把装冥币的袋子交给那个妇女。这次骗了81800元,我们三人分了。2014年11月11日上午,我和毛岸云、杨×开车来到一个地方行骗。我搭上一个五六十岁的大妈,先以收旧衣服为名与她搭话,毛岸云过来通过“大钱变小钱”手段让那个大妈相信我们有本事。后毛岸云用报纸将那个大妈的钱掉包,之后我们走了。在车上我数了一下,骗了1800元和一枚金戒指,就将东西分了。8、被告人毛岸云供述,我约在2005年买了一辆捷达车拉散客挣钱,暂住北京朝阳区,平时经常回老家瑞金市×镇居住。2014年初,我认识了“×1”、“×2、“×3”这几个人,和杨志华早就认识。后来聊天时知道他们是行骗的,就是随便找个人聊天,说那个人家里有灾,让他回家把钱拿出来,使用掉包方法骗钱,我也想跟着干骗点钱花。2014年7月,我回老家见到他们几人,我说我在北京有汽车,他们就想到北京行骗。8月20日左右,我们五人坐火车到北京住在宾馆里,商量到密云行骗。8月二十几号一天早晨,我开车与杨志华、“×1”、“×2”、“×3”到了密云县一个居民小区路边,他们四个人下车物色到一个50多岁的妇女行骗,之后回到我车上。我开车回到宾馆后数钱,骗了19.9万元,我们几人将钱分了。2014年11月上旬一天,我开车和杨志华、杨×在河北省滦平县一条河边,由杨×负责望风,我和杨志华配合欺骗一个老太太说她家人有灾,我们用事先准备好的冥币将老太太从银行取来的现金掉包,骗了老太太8万多元现金。2014年11月11日,我和杨志华、杨×开车到北京市大兴区×镇一个小区外面,利用假装给人看病消灾、“小钱变大钱”的方法骗了一个60多岁的妇女1800元钱和一个金戒指。这次还是杨×望风,我和杨志华行骗。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王×1于2014年11月12日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不同女性照片,辨认出其中的4号(杨志华)是骗走其现金的女子;杨志华于2014年11月12日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不同女性照片,辨认出其中的6号(王×1)是其诈骗的被害人;杨志华于2014年11月12日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不同男性照片,辨认出其中的7号就是毛岸云;毛岸云于2014年11月12日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不同女性照片,辨认出其中的2号就是杨志华;王×2于2014年11月17日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不同男性照片,辨认出其中的2号(毛岸云)是对其实施诈骗的人;王×2于2014年11月17日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不同女性照片,辨认出其中的4号(杨志华)是骗走其现金的女子;朱×于2014年11月16日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不同女性照片,辨认出其中的9号(杨志华)是诈骗其财物的人;朱×于2014年11月16日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不同男性照片,辨认出其中的5号(毛岸云)是诈骗其财物的人;10、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证明,涉案白色捷达轿车、黑色塑料袋、冥币等已扣押;扣押杨志华现金1300元、手机2部、戒指1个;扣押杨×现金1185元、手机2部;已发还朱×人民币1800元、戒指1枚(扣押余款移交河北警方)。11、车辆查询单记载,涉案捷达轿车(牌号:京×)登记所有人为毛岸云。12、北京农商银行利息清单记载,王×1于2014年8月22日从北京农商银行取款情况。13、承德银行储蓄利息清单记载,王×2在2014年11月9日从承德银行滦平支行共取出人民币本金及利息8万余元。1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足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1144.62元。15、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记载,杨×伙同毛岸云、杨志华于2014年11月9日、11月11日,骗取王×2人民币8万余元、朱×人民币1800元及金戒指1枚。杨×于2015年4月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该案中,杨×已退赔王×2人民币2.5万元。16、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杨志华于1982年6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号;被告人毛岸云于1978年7月8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固安县×境园×号楼×单元×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志华、毛岸云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志华、毛岸云犯诈骗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志华、毛岸云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杨志华退赔部分赃款,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关于被告人杨志华的辩护人建议对杨志华宣告缓刑的意见,根据杨志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宜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毛岸云的辩护人认为毛岸云系从犯的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毛岸云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不是从犯,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杨志华、毛岸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岸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杨志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三、已追缴被告人杨志华人民币四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杨志华、毛岸云人民币二十一万五千八百元,退赔王×1十九万九千元、王×2五万六千八百元。四、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冥币”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单青林人民陪审员  郭云华人民陪审员  刘述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君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