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509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79年4月10日出生,华池县乔河乡墩儿山行政村西山自然村,现住华池县花苑小区**号楼,农民。被告闫某某,男,汉族,1974年1月20日出生,华池县乔河乡墩儿山行政村西山自然村,现住华池县花苑小区**号楼,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和被告闫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在山庄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由于结婚时间仓促,婚前两人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请求:1、判决与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闫丽敏现年15周岁,次女闫丽羽现年13周岁,长子闫丽任现年8周岁,均由原告抚养,由被告给付抚养费。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闫某某辩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告一直在外打工挣钱维持家庭生活,原告在家照料孩子,双方并无大的矛盾和纠纷,2015年7月3日,原告无故外出后至今未归。原告陈述经常受被告殴打不属实,只是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的吵闹,现三个孩子正在上学,需要稳固的家庭环境,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手机视频资料一段,证明原告无故与他人外出才与被告离婚。2、原告曾因玩赌被公安机关处罚。经当庭质证、认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第一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的对象有异议,认为视频只能证明原告在合水县的饭店吃过饭,不能证明其有外遇;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第二份证据无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一段手机视频只能证明原告外出;被告提供的原告因玩赌被公安机关处罚,原告不否认,应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在华池县山庄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12月21日生长女闫俐名,2003年10月14日生次女闫俐羽,2007年9月5日生长子闫俐任。夫妻婚后感情较好,双方也因家庭琐事常发生矛盾。期间原告因玩赌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借故外出,被告及家人多方寻找。2015年6月2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合法婚姻,双方已结婚十六年之久且已生育三个子女,移居华池县城生活后,虽为琐事时有矛盾发生,但不足以说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向法庭提交证明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的证据,且被告有与原告和好的愿望,双方有和好可能。若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能够加强沟通化解矛盾,相互信任,才能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路永伟人民陪审员 杨作池人民陪审员 赵江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