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少民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高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少民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上诉人高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少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某某以双方当事人已于2015年7月22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高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胜利审判员 董小斐审判员 王东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