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黎静诉冯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181号原告黎某某,现住合作市念钦南街。委托代理人胡卓玛,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干部。被告冯某某,现住合作市念钦南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以经亲友劝和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黎某某承担840元。审判员 王向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