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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黎静诉冯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181号原告黎某某,现住合作市念钦南街。委托代理人胡卓玛,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干部。被告冯某某,现住合作市念钦南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以经亲友劝和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黎某某承担840元。审判员  王向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