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2814号原告:刘某甲,唐山市第九瓷厂工人。委托代理人:杨荣华,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无业。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季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婚后即发现因被告在夫妻生活上极其冷淡,始终不愿履行妻子的义务,不愿配合原告,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尤其令原告不能容忍的是自2010年3月份开始,被告即与原告分居。2014年8月27日原告曾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贵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了(2014)北民初字第3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仍未同居生活,双方分居至今已经长达五年之久,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有一间旧平房。婚后双方共同财产有17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被告名下存款约四万元。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综上,原、被告感情已破裂,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被告刘某乙辩称,原告所诉没有事实证据。2003年我和原告经人介绍后,我们相处的非常和谐,在他的许诺和再三要求下,我们登记结婚,婚后十年里夫妻感情非常好。原告生病住院都是我床前日夜守护着他,无微不至的照顾直到他康复出院。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告主张2010年3月开始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2014年8月27日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了(2014)北民初字第3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双方离婚。原、被告双方各抒已见,未能协议。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其它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本院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3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并无缓和,且一直分开居住,应视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的诉请,本院应予以准许。对于原、被告各主张的存款、债务,因对方否认且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对此,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季洪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