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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赵俊英与毕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英,毕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289号原告赵俊英。被告毕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俊英诉被告毕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冠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雨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