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赵俊英与毕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英,毕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289号原告赵俊英。被告毕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俊英诉被告毕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冠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雨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