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商申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盱眙县金泰宾馆与盱眙县第一泉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盱眙县金泰宾馆,盱眙县第一泉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商申字第000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盱眙县金泰宾馆,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金源南路龙泉别墅*排*号。法定代表人章金亚,该宾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红萍,该宾馆职员。委托代理人董伟海,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盱眙县第一泉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五墩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张发霖,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盱眙县金泰宾馆因与被申请人盱眙县第一泉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一泉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盱眙县人民法院(2014)盱商初字第0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盱眙县金泰宾馆申请再审称:(一)盱眙县金泰宾馆与原盱眙金泰宾馆是两个不具有任何关联性的独立主体,原盱眙金泰宾馆于2010年3月29日注销,该实体已不存在。盱眙县金泰宾馆不是从原盱眙金泰宾馆变更而来,也不是从其租赁而来,与原盱眙金泰宾馆无任何关系。(二)被申请人与原盱眙金泰宾馆的租赁协议与申请人无关,既未告知申请人,也不能制约申请人。被申请人与原盱眙金泰宾馆之间的合同关系因原企业的注销而终止,如因此产生争议,应当由被申请人按原合同向原盱眙金泰宾馆主张权利,与申请人无关。(三)“买卖不破租赁”与“权利义务承续性”的原则在本案中不适用,申请人不负有返还租金的义务。(四)一审判决送达程序不正确,申请人收到判决书的时间和卷宗记载的时间不一致。被申请人第一泉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正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经审查查明:2008年11月6日,第一泉公司与盱眙金泰宾馆签订一份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盱眙金泰宾馆将其北侧的楼顶及墙面承租给第一泉公司做广告牌用,出租面积约140-180平方米,租赁期为五年,自2008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1日止,租金每年12000元,共计6万元,付款方式为自本协议签字时一次性付清。协议还约定,在租赁期内如因其他原因造成第一泉公司损失的,盱眙金泰宾馆应承担经济损失,并按租赁期限退还第一泉公司租金。合同签订后,第一泉公司付给盱眙金泰宾馆租金6万元。2009年1月1日经双方协商后,对上述租赁进行了续租,在原协议的基础上再续租五年,即租期为200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租期共计十年,后五年的租金一次性付清4万元整。2010年3月29日,盱眙金泰宾馆在盱眙县工商局申请注销,其经营者为边成军。2010年4月1日盱眙县金泰宾馆在盱眙县工商局申请注册,其经营者为章金亚。在盱眙金泰宾馆注销及盱眙县金泰宾馆注册期间,第一泉公司一直使用上述广告位。另查明,2010年1月27日,第一泉公司向盱眙县金泰宾馆交纳了2万元的上述广告位的租金,2012年1月9日第一泉公司又向盱眙县金泰宾馆交纳了2万元的上述广告位的租金。2014年5月12日,盱眙县城市管理局向第一泉公司发出限期整改拆除通知书,要求第一泉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之前拆除位于盱眙金泰宾馆北侧的楼顶的广告。第一泉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拆除了该租赁场所的广告。本院认为:第一泉公司与盱眙金泰宾馆于2008年11月6日签订租赁合同,盱眙金泰宾馆将其北侧的楼顶及墙面出租给第一泉公司做广告牌用,租赁期为五年,2009年1月1日双方又对上述租期进行了变更,租期变更为10年,即自200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止。虽然2010年3月29日,盱眙金泰宾馆在盱眙县工商局申请注销,2010年4月1日盱眙县金泰宾馆在盱眙县工商局申请注册,其宾馆名称多一“县”字,经营者也由边成军变为章金亚,但宾馆用于出租的广告位没有改变,第一泉公司一直使用上述广告位。此外,第一泉公司分别于2010年1月27日和2012年1月9日将租金交给了盱眙县金泰宾馆,盱眙县金泰宾馆接收了第一泉公司缴纳的租金,应视为双方对上述租赁合同的履行行为。在原审及本院审查中,盱眙县金泰宾馆称其收取第一泉公司的租金不是履行原合同,而是基于其与第一泉公司新的口头租赁合同,对此,第一泉公司予以否认,盱眙县金泰宾馆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该理由不能成立。因第一泉公司已预交了十年的租金,后因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致本案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完毕,盱眙县金泰宾馆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按第一泉公司实际租赁使用期限结算退还第一泉公司预付的租金。盱眙县金泰宾馆以其是新注册的单位,与盱眙金泰宾馆无关联等为由,拒绝退还相应的租金,没有合同依据。盱眙县金泰宾馆称原审判决送达程序不正确,其收到判决书的时间和卷宗记载的时间不一致,未提供证据证明,不构成再审事由。综上所述,盱眙县金泰宾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盱眙县金泰宾馆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雨审判员 姜国审判员 李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