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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邓玉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邓玉庚,深圳市万达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何海涛,王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8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成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玉庚,住址:广东省电白县。原审被告:深圳市万达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锋。原审被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浩宇。原审被告:何海涛,住址:四川省南部县。原审被告:王建,住址:四川省南部县。上诉人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5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