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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湖北众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于满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众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满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242-1号原告湖北众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利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柏文。被告于满江。本院在受理原告众利公司与被告于满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众利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于满江所有的360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将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于满江所有的360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将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将众利公司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枣国有xx09第xxx12号)的处分权予以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清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学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