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仲保字第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无锡市双百商贸有限公司与无锡中能晶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敏等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无锡惠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仲审字第00047号申请人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文华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吴春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蔷,该局职员。委托代理人孙敏,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无锡惠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新城路25号。法定代表人丁晓荣,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无锡惠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国土资源局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锡仲(2014)字第750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无锡仲裁委员会锡仲(2014)字第750号裁决书应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蓓代理审判员 酆 芳代理审判员 包文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