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孟民初字第0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金虎与徐士凤、苏州弧光纳米涂层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虎,徐士凤,苏州弧光纳米涂层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孟民初字第0662号原告:陈金虎。委托代理人:袁益强,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士凤。被告:苏州弧光纳米涂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黎里方联村。法定代表人:周文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士凤,该公司副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江兴西路645号。负责人:计乃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佳,该公司员工。原告陈金虎诉被告徐士凤、苏州弧光纳米涂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弧光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虎的委托代理人袁益强,被告徐士凤(并作为弧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金虎诉称,2013年7月10日12时10分许,徐士凤驾驶苏E×××××号小型轿车进入阳澄湖路时,与原告驾驶的常州Y071915号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原告受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新北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徐士凤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经查,徐士凤所驾苏E×××××号小型轿车登记为弧光公司名下,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现起诉要求三被告依法赔偿原告损失53432.9元,并负担诉讼费。被告徐士凤辩称,对事故发生、责任认定、车辆投保情况没有异议。事发时我是驾驶公司车辆出差,事发后我公司直接向原告给付16000元,另垫付医疗费190元,要求一并处理。原告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弧光公司答辩意见与徐士凤一致。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责任认定及投保情况没有异议。被告徐士凤应提交事发时有效驾驶证。原告主张误工费、护理费过高,医疗费要求按10%比例扣除医保外用药。施救费不认可。诉讼费、鉴定费我公司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0日12时10分许,徐士凤驾驶苏E×××××号小型轿车在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阳澄湖路千娇百媚门口从停车位起走进入阳澄湖路时,遇陈金虎驾驶常州Y071915号电动自行车沿阳澄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陈金虎受伤,两车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新北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徐士凤负事故主要责任,陈金虎负次要责任。徐士凤所驾车辆系驾驶弧光公司所有,徐士凤系弧光公司员工,事故时系履行职务行为。弧光公司为苏E×××××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弧光公司向陈金虎给付16000元,另为其支付门诊费190元。陈金虎伤后即被送往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至2013年8月3日出院。2014年7月16日因取内固定,进入常州市武进区奔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4年7月26日出院,两次共计住院33.5天。治疗共产生医疗费36610.6元。第一次住院期间,请护工护理,产生护理费1810元。2015年4月28日,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对陈金虎伤情所作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陈金虎的误工期为六个月,护理期为三个月,营养期为三个月。鉴定费1680元已由原告预交。陈金虎伤前在常州永辉车辆配件厂从事门卫和保洁工作,月均收入2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事故认定书、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鉴定报告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损失。弧光公司为苏E×××××号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相关规定,原告事故损失,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10000元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对于超出赔偿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当事人按责承担。因本起事故,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陈金虎(非机动车方)负次要责任,徐士凤(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徐士凤系弧光公司员工,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确定陈金虎超出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弧光公司承担80%。又因牌号苏E×××××号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结合原告举证及被告质证,本院确定陈金虎因事故产生的损失有:项目标准、期限金额(元)备注医疗费36610.6根据相应票据住院伙食补助费18元/天33.5天根据住院天数营养费12元/天90天根据鉴定报告护理费第一次出院后60元/天90天住院期间根据护理费收票其他根据当地一般护理标准,期限根据鉴定报告误工费2000元/月6个月根据劳务合同、收入减少证明交通费根据治疗情况等酌定车损费根据定损单及发票拖车费根据相关票据合计上述损失合计人民币57163.6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887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9706元,合计48576元;由弧光公司赔偿2929元(按责承担的医保外用药),因弧光公司已向原告垫付16190元,故上述保险公司赔偿的48576元中,13261元向弧光公司给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陈金虎事故损失人民币48576元,其中13261元向苏州弧光纳米涂层有限公司给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元(已减半)及鉴定费1680元,由原告负担643元,保险公司负担1254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农行常州市三井分理处:1061390104000692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案件上诉费用434元(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审 判 员 孙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杨 柳书 记 员 祁一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