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林安与吴玮、黄高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安,吴玮,黄高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932号原告:林安。被告:吴玮。被告:黄高忠。原告林安与被告吴玮、黄高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吴玮偿还借款30000元,并由被告黄高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吴玮偿还借款28000元,并由被告黄高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2月6日,被告吴玮因需向原告林安借款30000元,由被告黄高忠提供担保,并出具借条一份。嗣后,被告吴玮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玮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林安借款本金28000元。二、被告黄高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吴玮、黄高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叶华杰人民陪审员 丁秀平人民陪审员 尤冠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庄宇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