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江苏龙之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文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龙之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文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龙之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国权。委托代理人陈忠、陈昌兵。被告黄文玉(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奋永、金勤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龙之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文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告黄文玉对原告江苏龙之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反诉。现原告江苏龙之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黄文玉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龙之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黄文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5元,减半收取2307.5元,由江苏龙之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黄文玉负担。审 判 长 李夫宝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璇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