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黄志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黄志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284号罪犯黄志,四川省金堂县人,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3月7日作出(2005)渝一中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志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0月30日本院作出(2009)渝一中法刑执字第221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志减刑一年;2011年1月25日本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4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2年8月8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6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3年10月11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2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黄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4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十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黄志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又新审判员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