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828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75年6月30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汪某某,男,汉族,1970年4月7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正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祥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