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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828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75年6月30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汪某某,男,汉族,1970年4月7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正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祥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