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特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刘相明申请宣告杜洪芹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相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特字第31号申请人:刘相明,男,汉族,农民,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刘相明申请宣告杜洪芹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刘相明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杜洪芹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本院认为,刘相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相明撤回宣告杜洪芹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审判员 朱文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秀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