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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特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刘相明申请宣告杜洪芹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相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特字第31号申请人:刘相明,男,汉族,农民,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刘相明申请宣告杜洪芹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刘相明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杜洪芹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本院认为,刘相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相明撤回宣告杜洪芹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审判员  朱文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秀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