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山执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烟台盛泉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烟台盛泉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市残疾人康复教育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东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烟台信达包装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665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东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荆光顺,经理。被执行人烟台信达包装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宗杰,懂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商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茂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