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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诏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傅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诏民初字第796号原告傅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代理人陈君能,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傅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林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杨虹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