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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4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桂华与王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华,王文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海民初字第4945号原告王桂华,男。被告王文,男。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桂华诉被告王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长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0年11月20日,被告因工地用料,从原告商店拉走材料。至今还有材料款肆仟玖佰元未付,有原告出示欠条为证,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肆仟玖佰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文于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桂华欠款49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已交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李长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褚立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