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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行辖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韩树公诉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行辖字第114号原告韩树公诉被告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岱岳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案由新泰市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新泰市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