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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姚福平、许靖与赵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福平,许靖,赵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姚福平,男,41岁,汉族,个体,现住集宁区。申请执行人许靖,男,46岁,汉族,个体,现住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被执行人赵雄,男,31岁,汉族,现住集宁新区。本院在执行姚福平、许靖申请执行赵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雄分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