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姚福平、许靖与赵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福平,许靖,赵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姚福平,男,41岁,汉族,个体,现住集宁区。申请执行人许靖,男,46岁,汉族,个体,现住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被执行人赵雄,男,31岁,汉族,现住集宁新区。本院在执行姚福平、许靖申请执行赵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雄分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