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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湾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喻霜与陈兴杨、陈家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霜,陈兴杨,陈家海,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湾民初字第120号原告喻霜,女,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代理人董全胜,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陈兴杨,男,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二陈家海,男,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国伟,广东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尹君,广东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负责人李军凯。委托代理人胡文军,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诉辩争议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23338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100000元,丧葬费29672.5元、住宿费5000元、交通费500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2000元,共计375058.7元。要求赔付295541.09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一、二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争议为:1、事故发生后,答辩人与原告已在2015年6月12日达成庭外调解,以和解方式支付了250000元,已经签订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一次性了结答辩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2、车辆所承担的保险问题,请求法院依照本案的责任划分充分体谅和照顾受害方的原则处理。被告三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争议意见:1、肇事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20万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2月19日。2、答辩人根据交通事故实际损失情况,并依据肇事车辆所投保险种的保险单及保险合同条款,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车辆超过荷载人数,根据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第十四条明确约定违反法律规定中有关机动车车辆装载贵的,实现10%的绝对免赔率。3、原告各项主张损失费用不合理: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请求法院酌情认定。交通费应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应依据原告提交的交通费发票计算。住宿费应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应参照有关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人数不得超过三人。原告属于农村户籍,应按照农村标准赔付死亡赔偿金。本院查明的事实2014年12月24日09时34分,被告一驾驶粤KJ34**号轻型厢式货车由博罗县石湾镇石湾大道往石湾镇上滘村方向行驶,行至博罗县石湾镇滘源路源头小学路段一交叉路口时遇左边路口喻理平驾驶的湘N0T8**号摩托车,搭乘肖云峰、刘为兰往右边路口横过,被告一在打方向避让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喻理平、刘为兰当场死亡及肖云峰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一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且载货超过行驶证上核载质量的机动车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超速行驶,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充分察明路面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喻理平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载人超过核载人数,在通过交叉路口未充分察明路面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事故发生存在次要过错,负事故次要责任;摩托车乘客肖云峰、刘为兰不负事故责任。死者喻理平于1972年6月29日出生,于2014年12月24日死亡,属农村居民家庭户口。原告系其女儿。粤KJ34**号轻型厢式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二,该车在被告三处投保了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及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20万元,不计免赔)。被告三提交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条款,该条款第十四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被告一、二提交和解协议,证明被告一、二已于2015年6月12日与原告和解,原告在庭审中亦承认放弃被告一、二在本案中的除保险赔偿限额外的赔偿责任。另查,另一死者刘为兰近亲属已起诉至本院,案号(2015)惠博法湾民初字第211号,该案尚未审理结束。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负事故主要责任,喻理平负事故次要责任,肖云峰、刘为兰不负事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因粤KJ34**号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三处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另一死者刘为兰近亲属已起诉至本院,为公平处理事故,应当为另一死者刘为兰预留50%的保险赔偿限额为宜。故本案造成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三在交强险赔偿限额50%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喻理平自行负30%,被告一、二共同负70%。对于被告一、二应承担的责任份额,由被告三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50%内予以赔偿。被告三提交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中有约定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车辆装载规定实行10%绝对免赔率,虽被告一、二称被告三未对作免责条款说明,但被告三以明显字体形式作提示,且车辆超载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故本院认定该约定有效,被告三在本案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应当为18万元(20万元-20万元×10%)。原告请求放弃对被告一、二在本案中的除保险赔偿限额外的赔偿责任,是其自主处分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事故发生在2014年12月24日,本案于2015年6月17日开庭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相关赔偿项目应适用《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按照《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原告请求赔偿的损失如下:1、死亡赔偿金,原告诉请233386.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诉请100000元过高,结合喻理平在本案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支持70000元。3、丧葬费,原告诉请29672.5元过高,根据惠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应为23562元(3927元/月×6个月)。4、住宿费,原告诉请5000元过高,结合原告提交的部分交通费票据,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5、交通费,原告诉请5000元过高,结合原告提交的部分交通费票据,本院酌情支持3000元。6、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原告诉请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请求赔偿的损失合计333948.2元,由被告三在交强险死亡伤残50%的赔偿限额55000元内赔付55000元。因第三者责任险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付,且原告放弃对被告一、二在本案中对于保险赔偿限额以外责任的追偿,故不足部分278948.2元(333948.2元-55000元),由喻理平自行承担即79184.46元(263948.2元×30%);被告一、二承担199763.74元(263948.2元×70%+15000元),由被告三在第三者责任险50%的赔偿限额90000元内赔付9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应在交强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死亡伤残50%赔偿限额55000元范围内赔付55000元给原告喻霜。此款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给原告喻霜。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50%赔偿限额90000元范围内赔付90000元给原告喻霜。此款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给原告喻霜。三、驳回原告喻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34元,由原告喻霜承担373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承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友良代理审判员  李敏娴人民陪审员  冯国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丽霞附表:赔偿权利人损失数额认定表及赔偿表(单位:元)赔偿项目赔偿金额保险赔付金额事故责任人赔付额交强险商业险1、医疗费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后续医疗费3、营养费4、住院伙食补助费5、整容费6、残疾赔偿金死亡伤残赔偿限额7、死亡赔偿金233386.268606.694763.748、残疾辅助器具费9、被抚养人生活费10、丧葬费2356216493.411、交通费3000210012、住宿费2000140013、护理费14、误工费2000140015、康复费16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550001500017、财产损失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8、营运车辆停运损失19、其他损失20、鉴定费合计333948.25500090000109763.74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