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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初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于宏与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宏,宗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00521号原告于宏,女,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宗君,女,出生时间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宏诉被告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宗君现住址不明,依照原告提供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无法确定被告宗君的准确送达地址,送达应诉手续。本院拟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拒绝缴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于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迟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