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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二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高珊珊与姜明文、赵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珊珊,姜明文,赵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247号原告高珊珊,1983年7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王凤兰、张志强,道外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明文,1960年5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赵维。1987年3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庆财,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珊珊诉被告姜明文、赵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珊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珊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高珊珊已预付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珊珊负担。审 判 长  吴 旭代理审判员  盖雪莲人民陪审员  冯丽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紫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