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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诉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沈峥新与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峥新,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凯源粮贸集团有限公司,蒋伟,王敏,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诉保字第00026号申请人沈峥新。被申请人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延生。被申请人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负责人蒋伟。被申请人安徽凯源粮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敏。被申请人蒋伟。被申请人王敏。被申请人王玲。申请人沈峥新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凯源粮贸集团有限公司、蒋伟、王敏、王玲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帐户存款2000万元或相应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凯源粮贸集团有限公司、蒋伟、王敏、王玲名下的银行帐户存款2000万元或相应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以凤审判员  顾介彬审判员  陆玲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伟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