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门民一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贾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一初字第427号原告杨某甲,女,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贾某某,男,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文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