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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上海亿圣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浩正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342号原告上海亿圣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怡。委托代理人张玉堂,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浩正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宝怀。委托代理人高飞、高顺芝。原告上海亿圣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浩正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军独任审判,并于同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玉堂,被告委托代理人高飞、高顺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亿圣电子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采购订单》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容元器件6,000个,货款计58,2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数交付货物。但被告仅于2014年10月8日支付货款2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38,200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2,640.3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请金额为:被告支付利息损失2,137.97元(以38,2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上海浩正电气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货款金额有异议,并且不同意承担利息损失。原告存在逾期交付货物的行为,被告保留追究权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采购订单1份,证明原、��告存在买卖关系,合同约定含税金额计58,200元;???证据二、发货单1份,证明原告于2014年3月3日将合同项下的货物如数交付被告;???证据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余额确认单及汇款凭证各1份,证明原告开具增票给被告,被告的业务员顾某某于2014年5月23日签字确认欠原告货款58,200元,被告于同年10月支付20,000元;???证据四、催款明细单1份,证明2014年10月10日,原告发出催款函,言明被告应于2014年5月底前付清余款38,200元,现要求被告于同年10月、11月分两次付清;被告在该函件上加盖合同专用章并由其工作人员顾某某签名;???证据五、律师函及快递单各1份,证明原告通过律师向被告催讨货款,但被告至今未付。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但认为顾某某仅为工作人员,无权代表被告确认余额,且合同专用章仅是其部门的印章,不能代表被告。被告未��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3日,原、被告签订《采购订单》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解电容等货物,价税金额计58,2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数交付货物,并向被告开具金额58,2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号XXXXXXXX)。同年10月8日,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同年10月10日,原告发给被告《催款明细函》,言明:2014年4月编号XXXXXXXX的增票,被告已付20,000元,余款应于同年5月底前付清;现要求被告于2014年10月、11月分二期付清。被告在《催款明细函》加盖其合同专用章并由工作人员顾某某签名。因原告催讨货款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应当按约付款,逾期支付的,应当赔偿利息损失。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尚欠货款38,200元的事实。被告至今未付货款,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浩正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亿圣电子有限公司货款38,200元;???二、被告上海浩正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亿圣电子有限公司利息损失2,137.9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诉讼费1,024元,由被告上海浩正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积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