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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何方庆与齐国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方庆,齐国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881号原告:何方庆,男,汉族,1957年6月20日生。被告:齐国钦,男,汉族,1986年5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方庆诉被告齐国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方庆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方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方庆撤回起诉。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永彬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孝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