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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法执字第3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占青、张建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占青,张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法执字第302-2号申请执行人: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安县新城北京路口。法定代表人:薛灵贤,该单位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占青,男,1965年2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建伟,男,1965年9月26日生,汉族。新安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建伟、张占青或张占青以其妻陈秋香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1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红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