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商初字第15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与刘国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1578-1号原告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黄贤卓,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莹,女,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员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夏李梅,女,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员工,住济南市。被告刘国华,男,1977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刘国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员 许 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胡桂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