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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猇亭行非审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猇亭分局与广州富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行非审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猇亭分局。法定代表人权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广州富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伟松。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猇亭分局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被执行人违法传销一案作出的宜市工商猇处字(2014)45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罚没款140987元予以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在2014年对王燕亭、丁海艳涉嫌违法传销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涉嫌策划组织传销,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5日对被执行人涉嫌组织策划传销行为予以立案。2014年11月6日,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申请执行人管辖本案。申请执行人在调查中查明,自2012年起,被执行人组织策划多人在宜昌等地进行违法传销,共收取违法资金6440987元。2014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6440987元;3、罚款1700000元。同时告知被执行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庞伟松在《送达回证》明确注明,不陈述、不申辩,也不要求听证。2014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试行)》关于组织策划传销的裁量情节之规定,作出宜市工商猇处字(2014)45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440987元;2、罚款170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没款8000000元,尚有140987元罚没款没有缴纳。2015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未履行的140987元罚没款上缴至指定账户。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缴纳剩余的140987元罚没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宜市工商猇处字(2014)45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执法主体适格,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猇亭分局作出的宜市工商猇处字(2014)4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熊龙祖审判员张斌审判员田胜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严雪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