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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5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北京开兴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健康报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开兴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报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5404号原告北京市开兴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路55号1幢403。法定代表人刘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被告健康报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小街甲5号。法定代表人王硕。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开兴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兴辰公司)与被告健康报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兴辰公司签收本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市开兴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柴海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文丽 来源:百度搜索“”